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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客户条款"
language: zh
canonical: https://osint.v3rta.com/zh/client-terms/
updated: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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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条款

- 每一事项均以经您接受的书面服务范围、预计完成时间和费用为起点。
- 我们秉持专业技能和审慎态度开展工作，在分析师的控制下使用我们的 AI 辅助研究系统。每份报告均载明其建议及不确定性。
- 报告属保密文件，仅供您内部使用，且仅限用于所说明的目的。
- 我们的责任上限为前12个月内就该委聘已支付的费用。
- 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在香港以英文进行仲裁。英文文本优先于任何译本。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在本客户条款（下称**“本条款”**（Terms））中：

- **“DossierTwist”**、**“我们”**（we、us）及**“我们的”**（our）指本网站的运营者及其关联实体、合作伙伴、继承人和受让人；就某一委聘而言，指委聘书中指明的实体，该实体可自行或通过上述其他任何一方履行服务。
- **“关联实体”**（Affiliated entities）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运营者、受运营者控制或与运营者受共同控制的实体。
- **“客户”**（Client）及**“您”**（you）指委聘书中指明的、委聘我们的人士或组织。
- **“委聘书”**（Engagement letter）指我们在其中列明某一事项的服务范围、预计完成时间和费用并经您接受的报价单、建议书、工作说明书、订单或其他文件（包括电子邮件）。
- **“服务”**（Services）指委聘书中所述的尽职调查、专项调查、筛查、监察、研究及相关服务。
- **“交付成果”**（Deliverables）指我们向您交付的报告、调查结果、筛查结果、数据、证据包及其他材料。
- **“目的”**（Purpose）指委聘书中所说明的、您委聘我们所为的合法目的。

1.2 本条款连同委聘书适用于每一项委聘。如二者存在冲突，就该委聘而言，以委聘书为准。您自己的业务条款不适用，即使采购订单中提及该等条款亦然，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适用。

1.3 当您以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接受委聘书，或在收到委聘书后指示我们开始工作时，合同即告成立。

## 委聘与服务范围

2.1 我们履行委聘书中所述的服务。如您要求我们更改服务范围，或我们发现须更改服务范围方能回答您的问题，我们会告知您，并会在继续工作前以书面形式就任何变更及其对费用和完成时间的影响达成一致。

2.2 我们可拒绝任何委聘，并可拒绝或停止任何会违反法律或我们[可接受使用政策](https://osint.v3rta.com/acceptable-use/)的委聘中的任何部分，而无须承担责任。

2.3 在接受委聘前，我们可核实您及您的拥有人的身份、对照制裁名单对您进行筛查、检查利益冲突，并要求您提供目的的证据。

## 您的责任

3.1 您保证：

- 目的合法、说明准确且符合我们的可接受使用政策；
- 您有权向我们提供您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且我们按照本条款使用该等信息和材料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亦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保密责任；
- 如您向我们提供个人资料，该等资料系您合法收集，且您可为目的向我们披露该等资料；以及
- 您并非因受到制裁而使我们为您行事即属违法的人士，亦非代表该等人士行事。

3.2 您将向我们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及时的指示，及时告知我们可能影响服务的任何事项，并按照第7条和我们的可接受使用政策使用交付成果。

## 我们如何履行服务

4.1 我们以提供类似服务的称职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合理技能和谨慎，并按照适用法律履行服务。

4.2 我们使用一套专有的 AI 辅助研究系统来检索、分析、评估和综合信息。分析师指导每一阶段的工作，对照来源核查调查结果，并在交付前审批每一项交付成果。您同意我们可使用此类系统，包括由代表我们行事并承担保密和安全义务的第三方提供商所提供的模型。我们绝不会使用您的材料或交付成果来训练第三方 AI 模型。

4.3 我们依赖公开记录、已发表的来源、商业数据库和合法查询。我们不会通过欺骗、侵入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且我们不对第三方记录或来源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负责，该等记录或来源可能存在错误或已经过时。

4.4 我们可委托我们的关联实体、合作伙伴以及经审慎挑选的分包商（例如当地研究人员和翻译人员）履行服务的任何部分。我们仍须对其工作负责，如同该工作由我们自己完成一样，并使其受保护程度不低于我们所承担义务的保密义务约束。

## 完成时间

5.1 委聘书或我们网站上所列的完成时间，是基于给出时的服务范围和可获得的信息所作的善意估计。许多事项在24小时内完成，大多数事项在数日内完成，但完成时间取决于调查对象、所涉司法管辖区、记录的可获得性以及您作出指示的及时性。

5.2 如我们预计会出现重大延误，我们将及时告知您。除非委聘书明确规定某一日期获得保证，否则时间并非合同要素，且对于并非因我们未尽合理技能和谨慎而导致的任何延误，我们不承担责任。

## 建议、不确定性与依赖

6.1 在服务范围有所规定的情况下，每份报告包括：一项建议（例如继续进行、附条件继续进行、提交上级处理或拒绝）、关键调查结果及其来源，以及一份不确定性说明，即我们无法核实的内容以及我们对每项调查结果的置信程度。

6.2 我们的交付成果描述的是我们可获得的记录在所述日期所显示的内容。交付成果并不保证不存在其他信息、调查对象从事或未从事任何行为，或某项交易或关系将会成功。建议旨在为您的决定提供参考，而决定仍由您作出，您应考虑我们所说明的不确定性以及您自己的知识、政策和所获意见。

6.3 我们的交付成果并非法律、财务、投资、税务、会计、信贷或监管意见，亦非信用评级、估值、审计或对任何人偿付能力的意见。我们的交付成果并非消费者报告（consumer report），不得作为确定任何个人获得信贷、保险、就业或住房资格的因素，亦不得用于受消费者报告或信贷资料法律规管的任何其他目的。

6.4 未经有意义的人工审查，您不得将我们的调查结果或由其衍生的任何自动化输出，作为对个人产生法律效力或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的唯一依据。

## 交付成果的使用

7.1 交付成果仅供您为目的而内部使用。您可在保密的前提下，与您的高级职员、雇员、专业顾问、审计师、保险人、融资方、监管机构以及（在目的有所需要时）共同投资者和法院共享交付成果，但须告知上述各方交付成果属保密性质，且我们对其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7.2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发布交付成果，亦不得向调查对象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交付成果，除非法律、法院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在此情况下，在合法的前提下，您应事先告知我们。

7.3 我们仅对您负有义务。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依赖我们的交付成果，且除非我们另行书面同意，否则我们对任何其他人不承担任何注意义务或责任。

## 保密

8.1 各方应对就某一委聘从另一方收到的所有信息（包括该委聘的事实和标的，以及就您而言，交付成果）予以保密，并仅为该委聘的目的使用该等信息。

8.2 该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非因违反本条款而已经公开或成为公开的信息；接收方已经知悉或独立开发的信息；或接收方从不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合法收到的信息。在法律、法院命令或监管机构有所要求时，任何一方均可披露保密信息，但须在合法的情况下通知另一方。

8.3 客户工作绝不会出现在我们的公开档案中。在您分享某一事项的详情之前，我们可签署一份单独的保密协议；如签署，该协议与本条一并适用。

8.4 上述义务在委聘结束后持续五年；就个人资料和商业秘密而言，则无限期持续。

## 数据保护

9.1 各方均应遵守适用于其的数据保护法律，包括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我们的[隐私声明](https://osint.v3rta.com/privacy/)说明我们如何处理个人资料。

9.2 对于我们在履行服务过程中收集和分析的个人资料，我们是资料使用者，且仅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处理该等资料。当我们交付包含个人资料的交付成果时，您即成为该等资料的资料使用者，并须对您自己使用该等资料负责，且您的使用须限于目的。

9.3 如我们仅代表您处理您向我们提供的个人资料，我们即作为您的资料处理者行事：我们将仅按照您有书面记录的指示处理该等资料，确保其安全和保密，确保我们的人员和次级处理者受同等义务约束，在发生影响该等资料的任何资料外泄事故时无不当延误地通知您，在资料当事人提出要求时合理协助您，并在委聘结束时删除或交还该等资料，但须受第15.3条规限。

## 费用、开支与税项

10.1 费用在委聘书中列明，可采用固定费用、常年聘用费、按每项核查或每个实体计费或其他约定方式。固定费用涵盖约定的服务范围；范围以外的工作仅在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收费。

10.2 除委聘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固定费用事项，我们可在您接受时开具发票；对于其他事项，按月于期后开具发票；对于常年聘用费和订阅服务，则预先开具发票。发票须在发票日期起14日内以所列货币支付，不得抵销或扣减。

10.3 经您事先批准的代垫费用（例如官方登记处费用、文件调取费、翻译费和差旅费）在费用之外按实际成本另行收取。

10.4 费用不包括任何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预扣税、关税及其他税项或征费；如适用，该等税费由您另行支付。如法律规定您须预扣任何款项，您应相应增加付款金额（gross up），以确保我们收到发票所列的全部款项。

10.5 如您未在到期时支付无争议的发票，我们可就逾期款项按每月1%的利率收取利息，利息按日累计，直至付款为止，并可在发出七日书面通知后暂停服务。

## 知识产权

11.1 在全额付款后，您可为目的并按照第7条永久且免版税地使用交付成果。

11.2 我们保留交付成果以及我们的方法、研究系统、软件、模型、提示词、模板、专有技术和数据汇编中的所有知识产权，无论其是在委聘之前还是期间开发。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会将该等权利转让给您。我们可使用在委聘过程中获得的一般知识和经验，但不得披露您的保密信息。

11.3 交付成果中包含的第三方记录和材料仍归其所有者所有，并依照适用条款作为证据提供。

## 责任

12.1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或限制因疏忽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欺诈或欺诈性失实陈述的责任，或法律不允许排除或限制的任何其他责任。

12.2 在不违反第12.1条的前提下，对于因某一委聘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润、收入、业务、合同、机会、商誉、数据或预期节省的损失，或任何间接、后果性、特殊或惩罚性损失，无论基于合同、侵权（包括疏忽）、违反法定责任、失实陈述或其他原因，我们均不承担责任。

12.3 在不违反第12.1条的前提下，我们因某一委聘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累计责任，以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前12个月内就该委聘向我们支付的费用为限。

12.4 对于因您提供的或第三方记录或来源中包含的不准确、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信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我们在使用该等信息时已尽合理技能和谨慎），或因违反本条款使用交付成果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2.5 针对我们的任何索赔，须在您知悉或理应合理知悉引起该索赔的事实之日起12个月内，且无论如何须在相关交付成果交付后三年内，以书面形式连同合理详情通知我们。

12.6 您同意，您仅会针对委聘书中指明的实体提出任何索赔，而不会以个人身份针对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雇员、分析师或分包商提出索赔，上述人士均可援引本条。

## 弥偿

13.1 对于因以下事项而产生的所有索赔、损失、责任、损害赔偿、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您将向我们作出弥偿并使我们免受损害：违反您在第3.1条中作出的保证；违反第7条、第6.3条或第6.4条或我们的可接受使用政策使用交付成果；或您向其披露交付成果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索赔。

13.2 对于第三方提出的、指称交付成果（按交付时的状态并按照本条款使用）侵犯该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索赔，我们将向您作出弥偿并使您免受损害，但须受第12条规限。

## 合规

14.1 各方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包括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且不得就某一委聘提供、给予、索取或接受任何贿赂或不当利益。

14.2 各方均应遵守适用于其的所有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如继续履行委聘将违反任何该等法律或使我们面临制裁，我们可立即暂停或终止该委聘。

14.3 如法律要求我们就某一事项向主管机关报告，我们可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进行报告，且此举并不违反本条款。

## 期限与终止

15.1 除提前终止外，每一项委聘持续至服务完成为止。常年聘用和订阅服务在委聘书所列期间内持续有效，期满后按相同期限连续续期，除非任何一方在当期届满前至少30日发出书面通知。

15.2 如另一方构成重大违约，且在收到要求补救的通知后14日内未予补救，或另一方无力偿债或停止经营业务，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委聘。如继续工作将违反法律、我们的可接受使用政策或我们的专业义务，或目的曾被虚报，我们可立即终止委聘。您可发出书面通知，以便利为由终止任何委聘。

15.3 终止时，您须支付截至终止日已履行的服务和已产生的代垫费用，以及代表您作出的任何不可撤销承诺的费用。我们可按照法律、法规或我们的专业义务的要求，或为就法律索赔进行抗辩，保留交付成果和工作底稿的副本，但须受第8条规限。

15.4 第6、7、8、9、10、11、12、13、15.3、16条以及第18至21条在终止后继续有效。

##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其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事件所导致的任何延误或未能履行承担责任，该等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内乱、政府行为、制裁、公用设施或电信网络故障、无法合理防范的网络攻击，以及官方登记册或记录无法获取。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尽合理努力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如该事件持续超过30日，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受影响的委聘。

## 宣传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宣传中使用另一方的名称或标志，亦不得披露委聘的存在。

## 通知

本条款项下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委聘书中所列的地址；向我们发出的通知，亦可发送至 {{emails.briefs}}。以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如在香港营业时间内发送，则于发送时视为收到；否则于下一个营业日开始时视为收到。

## 一般条款

19.1 **完整协议。**本条款和委聘书，连同我们之间的任何保密协议，构成双方就某一委聘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讨论、建议和谅解。各方确认，其并未依赖未在上述文件中列明的任何陈述，但这并不限制欺诈责任。

19.2 **变更。**任何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为有效。我们可通过在我们网站上发布新版本，为将来的委聘更新本条款；委聘书被接受时有效的版本适用于该委聘。

19.3 **转让。**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转让或转移您的权利或义务。我们可在通知您后，将我们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关联实体或继承人。

19.4 **第三方。**我们的关联实体和合作伙伴，以及第12.6条所述人士，可执行本条款中对其有利的规定。除此之外，并非合同方的人士无权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执行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双方可在未经任何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或终止本条款。

19.5 **可分割性与不放弃权利。**如任何规定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应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予以修改，其余规定继续有效。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19.6 **独立合同方。**双方为独立合同方。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合伙、合营、代理或雇佣关系。

## 语言

本条款以英文撰写。我们可能为方便起见提供译本。如英文文本与译本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以英文文本为准。

## 管辖法律与仲裁

21.1 本条款、每一项委聘以及因其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任何非合同性质的争议或索赔），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Hong Kong））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1.2 凡因本条款或任何委聘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其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条款或任何委聘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管理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21.3 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律。仲裁地为香港。仲裁员人数为一名，即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以英文进行。

21.4 在启动仲裁前，双方将本着善意，通过高级代表之间的讨论，尝试解决争议，为期至少30日。这并不妨碍任何一方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紧急仲裁员或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紧急临时救济或禁制令救济，亦不妨碍我们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追讨未付费用。
